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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星海爭霸」攝影比賽

官方規則
  1. 參加資格.

    美國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德拉華州法律下之公司;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係本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本攝影比賽僅對符合下列條件之美國(不含佛羅里達州及羅德島州)、歐盟國家、南韓、中國及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居民(以下簡稱「參賽者」)開放:於後述比賽開始日期當天已滿十三歲。倘您非上述地區之居民,您將不具領獎資格。倘您未達您所居住地區法定成年年齡(以下簡稱「未成年人」),您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位須送交簽妥之聲明以證明其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比賽規則,且該同意書代表著他們自己並替您接受比賽規則,否則您將不具領獎資格。為取得贏取獎項之資格,報名文件必須依以下格式填妥後送達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其母公司及其等個別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專業顧問、廣告宣傳機構及前述各對象之直系親屬,皆不具贏取任何獎項之資格。所有可適用之聯邦、州及地方法令皆適用之。倘當地法律禁止,則要約無效。一人僅得報名一次,且一名參賽者於本比賽中不得贏取超過一份獎項。

  2. 免責條款.

    在適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主辦單位、全體參與贊助商、及其任何個別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專業顧問、受僱人及代理機構等將不對下列事項負責: (a)任何延遲、遺失、遭誤轉、混雜、失真或損毀之傳訊或作品; (b)電話、電器、硬體、軟體、網路、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腦或通訊相關設備之故障或失效;(c)任何超出主辦單位可控制範圍之事件而導致比賽中斷、毀損、損失、或損害;或(d)任何與比賽有關之資料中所含任何列印或印刷錯誤。

  3. 比賽期間.

    比賽將於太平洋標準時間2008年3月31日上午11:59開始並持續進行至太平洋標準時間2008年4月28日下午12:00(以下簡稱「報名期限」)。全部報名必須於報名期限前送達,以取得贏取獎項資格。

  4. 獎項.

    主辦單位將從美國、歐盟國家、南韓、中國及台灣(包括香港、澳門)地區各自選出五十(50)名符合資格之參賽者,並頒發每位參賽者市值大約美金19.95元並印有「I <3 SC」之T恤壹件。

    得獎者均應自行負責任何獎項之收受或使用所衍生之相關稅負。

    全部獎項將據實頒贈。贏取獎項之人於領獎前必須簽署一份資格聲明書。因無法送達或未於通知後十五(15)日內領取之獎項將被收回並頒發予替代之贏家。獎項不得移轉。任何獎項均不得替代或交換(包括交換現金);惟主辦單位保留將獎項更換為等價或更高價值其他獎項之權利。同一戶或同一地址僅限收受一份獎項。所有獎項均以其現狀提供,且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瑕疵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默示商品銷售性擔保或對適合特定目的之擔保)。

  5. 報名方式.

    將您與任何載有「I <3 SC」圖樣之招牌、T恤、旗幟或其他任何您想要拍攝物件之照片,連同填妥位於http://www.blizzard.com/tw/submission/contest-form.html之報名表一起上傳寄交予主辦單位。請注意您所寄交之照片應至少有1024 x 768之解析度。

    倘您無法以電子方式報名本比賽,亦可將裝有(i)記載您的姓名、年齡及居住城市之明信片;及 (ii)存有符合上述條件照片之光碟片之信封寄到下列地址:

    "I LOVE STARCRAFT" PHOTO CONTEST
    c/o Blizzard Entertainment
    P.O. Box 18979
    Irvine, CA 92623
  6. 比賽規則.

    主辦單位應自全部於報名期限前報名之參賽者中選出優勝者。主辦單位將逕自就對星海爭霸最具獨創性、創意及特色之表達方式選出優勝者。主辦單位之決定係最終決定。贏取獎項者將於選出後十四(14) 天内透過電子郵件方式獲知。優勝者應按通知中所載指示領獎。

  7. 主辦單位就參賽作品之使用.

    以給予您參賽機會之允許為條件,您玆同意授予美國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永久非專屬且全球性之使用權利,以使用您送交主辦單位之本比賽相關報名資料(統稱「報名資料」)。報名資料將不會返還予任何參賽者。不限前述規定、並在適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您確認主辦單位將有永久權利於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或透過任何現存或未來所開發之媒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發行、表演、展示、發放、製作所衍生之作品,及其他不論商業或非商業上之方式利用報名資料,而無需對您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另行支付對價。您同意依主辦單位合理要求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聲明書或其他文件)以完成、確認並使第7段前述主辦單位之權利具法律效力,並由主辦單位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8. 原創作品.

    您玆保證聲明(a)您就您所參賽之報名資料擁有全部權利;及(b)全部該報名資料皆由您自行原創,且非自任何其他作品部分或全部所複製而來,亦不違反、侵占或侵害任何其他人或實體之任何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所有權。

  9. 資訊蒐集.

    報名資料含有一份問卷須由您填入您的姓名、電子信箱及居住地區。該資料僅於您被選中領獎時而為通知您之目的所使用。主辦單位將不會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移轉該資訊予任何第三方,主辦單位亦不會於未取得您的同意前將該資訊用於行銷之目的, 除非為了仲裁得獎者及寄送獎品,主辦單位將有權將報名相關資料與報名者所在區域的子公司分享。如前述,本比賽不對未滿十三(13)歲之未成年人開放。如您未滿十三(13)歲並將報名資料送交予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將刪除、消除或銷毀任何及全部自報名資料所取得之可識別個人資料。

  10. 一般免責條款.

    藉由參加本比賽及在適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您免除主辦單位、參與贊助商及其任何個別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代理機構(統稱「免責方」)任何及所有責任,並放棄任何及所有衍生自或與本比賽或任何獎項之運送、誤送、收受、持有、使用或無法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個人傷害、死亡、財產損害或滅失、公開或隱私權利、誹謗或不實描述相關之請求、支出、毀損、損失、或損害,不論係故意或非故意)相關之任何請求、支出、毀損、損失、或損害等有關訴訟理由,不論係依契約理論、侵權(包括過失)、保證或其他理論等。

  11. 聲明書及免責.

    作為獲頒任何獎項之條件,優勝者可能須向主辦單位簽署並交付一份簽妥之符合資格並接受官方規則及免除責任的聲明書。

  12. 優勝者名單;規則要求.

    如欲索取優勝者名單影本,請於2008年4月30日後至2008年12月31日前附上回郵商用信封並寄送至主辦單位下列地址: “I LOVE STARCRAFT” PHOTO CONTEST” -Winners List, c/o Blizzard Entertainment, P.O. Box 18979, Irvine, CA 92612。如欲索取相關規則影本,請附上回郵商用信封並寄送至主辦單位下列地址: “I LOVE STARCRAFT” PHOTO CONTEST” -Rules Request, c/o Blizzard Entertainment, P.O. Box 18979, Irvine, CA 92612。

  13. 著作權公告.

    本比賽及全部相關文件的著作權皆屬於© 2008 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所有權利皆被保留。

  14. 其他事項.

    本比賽及其官方規則將受美國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參賽者同意受此官方規則及主辦單位決定之拘束,該等官方規則及主辦單位之決定於各方面皆為最終且具拘束力。主辦單位保留其隨時得逕自更改官方規則之權利,及因病毒、程式漏洞、未經授權之人爲介入或其他超出主辦單位控制之事由影響本比賽之管理、安全或正常運作,或因主辦單位無法依計劃舉辦本比賽(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主辦單位保留中止、取消或變更本比賽或任何參賽者加入本比賽之權利。違反官方規則、干預本比賽操作或進行任何對主辦單位、本比賽或任何參賽者有害或不公行為之參賽者(於任何情況皆由主辦單位決定)將被取消參與本比賽之資格。主辦單位保留拒絕資格有疑義或喪失資格者或不符資格者參與本比賽之權利。倘您對官方規則或本比賽有任何問題,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 webmaster@worldofwarcraft.com或以書面方式寄至Blizzard Entertainment, I Love StarCraft Photo Contest, c/o Blizzard Entertainment, P.O. Box 18979, Irvine, CA 92612。

  15. 攝影比賽主辦單位.

    本比賽主辦單位為美國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